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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先生投诉成都鑫划算电子商务公司

时间:2020-07-03     作者:市监观察   阅读
投诉主题:
投诉成都鑫划算电子商务公司
投诉对象:
成都鑫划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
于先生
投诉地点: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366号1栋3楼1号
投诉请求:
全额退款29.9元。
投诉内容:

本人于2019年10月14日在鑫划算上购买了学街秀兰麻辣烫29.9元套餐,由于太忙,忘记消费,订单过期,联系客服退款,客服以购买前在详情页有写过期作废且不退款为由,拒绝退款。

   该电子券符合团购基本特征,电商平台联合商家提供电子券,顾客去商家消费电子券后,鑫划算平台与商家结款完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顾客在有效期内没有消费,鑫划算平台和商家均没有损失,理应退款给顾客,平台此举违反了2012年3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第五条,“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货、退款的相关规定,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团购网站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或服务,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者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基于此,我认为鑫划算设定未消费预付款不退规定违法无效,应当给我退款。

   现有证据订单截图(中有消费码显示未消费),还有与鑫划算客服的聊天记录,证实该事件的真实性,不容平台抵赖。 


现有证据:

订单截图,客服聊天记录




回复:

2020年7月3日10:25回访:没有人联系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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