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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88.6%的人认为打折商品不退换是霸王条款

时间:2011-12-0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中国青年报   阅读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但不少消费者对此一无所知

  本报记者 韩妹

  临近年末,各大商场、超市纷纷推出打折促销活动。但不少消费者反映,当发现打折商品有质量问题想退换货时,一些商家却声称“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新浪网,对1098人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当购买的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43.0%的受访者会去退换,30.0%的人会找商家理论,30.1%的人表示“再也不去该商家买东西”,还有42.9%的人选择息事宁人,觉得“反正是打折的,算了”。

  受访者中,98.9%的人曾购买过打折商品,其中43.7%的人经常购买。

  广州市某事业单位职员小丹告诉记者,她曾购买一条打折牛仔裤,付款时服务人员告知:“仔细看好了,打折的不退不换。”对此小丹并没在意,但回家后发现牛仔裤上有个小补丁。她觉得反正也没花多少钱,就算了。

  “很多商家其实就是利用了消费者更愿意息事宁人这一点,才将‘打折商品不可退换’的条款强加于消费者。”小丹表示,很多时候是消费者的姑息、妥协,以及维权意识的淡薄,才导致各种霸王条款的泛滥。

  本次调查显示,88.6%的受访者认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商家的霸王条款。其中,66.3%的人对此表示“非常赞同”;仅4.0%的人“反对”这一观点。

  据新华网报道,北京律师刘家辉前不久也遭遇了类似的“霸王条款”。因为航空公司拒绝改签特价机票,刘家辉提起诉讼。10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特殊的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消费者买了机票以后,等于和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个航空运输合同,即使享受了打折,也不影响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消费者有权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其实,早在2006年国家就颁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其中第18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今年6月7日,北京市工商局也公布了首批27种“霸王条款”,其中包括“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然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霸王条款”的认定,似乎并未引起商家重视,甚至连不少消费者对此也一无所知。

  “没有没受过伤的消费者。”北京教师张同冰直言,如今越是大型的连锁超市、房产中介、汽车4S店,就越牛。一些商家的算盘、招数多如牛毛,消费者想不上当都难。媒体尽管对商家侵权行为的报道不计其数,但商家往往岿然不动,政府的监管在哪里?

  受访者怎么看“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调查结果显示,79.5%的人认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77.1%的人认为“是商家免除责任,追逐利益的表现”,68.8%的人认为“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商家有明确告知义务”,61.2%的人认为“打折商品应该能退换”。

  “商家‘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亟待国家清理。”上海市某高校法律专业研究生穆宁认为,“三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经营者规定“概不退换”显然是违法的。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否则,一些本来违法违规的‘霸王条款’,会被更多人认为是合情合理的。这不仅有损法律尊严,还会姑息不良商家,不利于营造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穆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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