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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医院做手术误切患者右肝管 太没医德!竟隐瞒真相时间:2016-09-23 2013年11月,该案首次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在法庭上,海口市人民医院方面承认对该患者的“治疗行为存在一些瑕疵”。后因原告方提出对海口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以及过错与柏女士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提出鉴定申请,该案中止审理。在历经两年多时间的等待后,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终于做出了认为海口市人民医院在对柏女士的治疗过程存在过失(参与度61-90%)的鉴定意见。 8月29日,美兰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了这一医疗纠纷案件。 做手术误切患者右肝管并隐瞒真相 原告柏女士诉称,2010年8月17日,她因胆囊息肉到被告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前,她2005年至2010年体检都显示:肝、胆、脾及肝功能正常,入院后该院的检查也显示:肝脏、胆管和脾脏正常。 同年8月20日,海口市人民医院普外科对原告实行腹腔镜切除胆囊手术,医生宋某误切了原告右肝管,不得已转为开腹手术,请另一名医生吕某上台修补损伤肝管,并在损伤处放置“T”管进行胆汁引流(修补手术经历了4小时)。开腹手术时,原告的丈夫曾就为何改为开腹手术质问宋某医生,手术完后吕某解释说:“胆囊另一头多出一条右副肝管连接右肝,摘除胆囊后要将胆囊管和右副肝管接通,保持右副肝管正常排流右肝胆汁,所以进行开腹手术”。 手术后,被告虽对原告只进行胆汁引流和消炎治疗,但对引流出“肝吸虫”死尸不闻不问,也不关心原告胆道其他病情。8月28日通过原告引流胆汁“T”管注入造影剂,对胆管树进行检查,检查报告还无中生有地写道:“见胆总管、副肝管、左右肝管及肝内胆管显影良好”,继续隐瞒实情。 同年9月3日,原告出院,10月13日按被告医嘱过早地拔除了“T”管,导致原告伤口处每天深夜疼痛难忍,肝功能指标异常,11月9日再次到被告处就诊并安排在消化内科住院治疗。被告消化内科找来当时手术医生吕某和宋某会诊,认为是胆管损伤处感染和狭窄所致,11月16日进行ERCP手术,将内窥镜伸入胆道观察并注入造影剂检查整个肝脏胆管树情况,以确定胆管损伤处感染和狭窄情况,但发现原告胆道有肝吸虫后,在明知右肝管损伤、肝内胆管扩张的情况下,仍然隐瞒实情,也不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以原告肝吸虫感染为由,只进行了肝吸虫治疗和消炎治疗。经治疗并检查原告无肝吸虫和虫卵后,11月27日安排原告出院。但出院3天后又疼痛难忍,于12月1日第3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检查并没有发现虫和虫卵,只是血清检验报告明显出反映原告胆管损伤和堵塞,但被告刻意回避右肝管损伤,仍以原告肝吸虫感染为由,进行肝吸虫治疗。并误导原告先后到湖南、武汉及广东等地的医院诊治所谓的“肝吸虫”。 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遭索赔180万元 手术后,由于原告伤口一直不适,也怀疑被告治疗有误,于2011年4月28日到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MRCP检查,发现右肝管严重堵塞,并在被告处检查肝功能异常,原告在丈夫的陪同下,持MRCP片到被告处找吕某和宋某两位医生反映上述情况,对右肝管堵塞提出质疑。但吕某否认损伤右肝管,随便看了看原告的眼睛和伤口,解释说:“胆管堵塞是肝吸虫卵於积造成的,没有黄疸说明右胆管没有完全堵塞,伤口疼痛是疤痕组织引起的,肝功能异常是丙肝发作”。并建议原告在被告处治疗丙肝。原告2011年5月7日开始入住被告感染科进行治疗。经初步检查后,感染科医生建议原告在被告处治疗1年丙肝,说是保证疗效。入院后,检查并没有发现原告有肝吸虫和虫卵,并经过1个月的治疗,经荧光定量PCR检测,原告丙肝病毒数值符合正常范围,但反映胆道损伤和堵塞的谷氨酰转肽酶数值一直高居不下,并且每次肝胆影像检查也发现右肝管严重堵塞。被告的感染科医生明知原告在本院手术后才出现右肝管堵塞、肝功能异常,却对这些情况视而不见,也不请吕某和宋某2名手术医生会诊,查明原因,更没有对右肝管采取任何治疗措施,一直以“丙肝和肝吸虫”为由,对原告进行丙肝治疗到2012年5月中旬。 经过近两年的长期治疗,原告的肝功能不但没有恢复正常,而且伤口一直疼痛。考虑到被告的行为极不负责任,2012年8月起,原告转向其他医院寻求治疗。后经解放军301医院海南分院及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会诊,确诊为:实施手术接通右肝管,右肝功能也难以恢复,还引起右肝反复感染,最终损伤处还会继续狭窄,建议原告切除右肝。 柏女士认为,综合有关证据材料可以明显看出,被告海口市人民医院在给原告实施腹腔镜切除胆囊手术时,误切了原告的右肝管,造成了手术事故。为逃避责任,一直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明知这种高位损伤难以修复,还让原告出院和过早拔掉“T”管,企图将原告推出院外了事,进而造成右肝管狭窄。原告损伤处出现不适第二次到被告处诊治时,以原告“肝吸虫感染”为由,对右肝管狭窄置之不理。第三次到被告处诊治时,明知原告已无肝吸虫,还误导原告治疗所谓的“肝吸虫”,耽误了原告右肝管治疗的时机,致使右肝管以后出现堵塞。 2011年5月,原告右肝管严重堵塞后,被告继续误导原告治疗所谓的“丙肝和肝吸虫”,在一年的治疗期间,被告对原告右肝管堵塞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被告这种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误导治疗和对实际损伤处放任不管的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右肝管损伤处狭窄→堵塞→完全梗阻,右肝停止工作→部分萎缩→丧失功能,造成目前要切除右肝的严重后果。被告医院的吕某、宋某两位医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院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海口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造成原告损害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她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该院赔偿包含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0多万元。 医院承认治疗行为“存瑕疵” “从2010年8月手术到2013年4月之间,我妻子不是在医院住院治疗,就是在门诊进行检查,长期与医院为伴,这样的生活哪个正常家庭接受得了?”柏女士的丈夫刘先生说,自海口市人民医院对其妻子实施的手术出现事故后,其妻子近年来几乎没有离开过医院,先后辗转4个省、9家医院诊疗,12次住院和4次手术,累计在医院治疗500多天,长期承受手术的风险和痛苦、重组干扰素治疗严重副作用(头发出现斑秃)和病痛的折磨,今后还要面临右肝切除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严重摧残了她的身心健康,同时也给整个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精神压力。因此,他们不仅请求法院支持自己合理诉求,还将向卫生主管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海口市人民医院在递交给法院的答辩材料中,承认自己对柏女士的“医疗行为存在一些瑕疵”。该院称,据手术中所见及文献报道,解剖变异考虑多为右副肝管,故考虑术中损伤右副肝管;从术后胆管造影结果及当时胆管显示情况来看,放射科医生考虑为变异的右副肝管损伤。因柏女士合并丙肝及肝吸虫病,相关科室做对症治疗,不存在共同欺瞒行为。 根据以上情况,术者及主治医生认为柏女士右副肝管损伤,不存在欺骗患者及隐瞒病情,因为该病例这种解剖变异的右肝管变异在医学上是很罕见的。 该院同时辩称,术后两年,柏女士在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行MRCP和PTCD造影的结果和该院术后的胆管造影综合分析,术中损伤的胆管考虑为罕见、变异的右肝管,该病例诊疗困难和医疗人员无法掌握所有胆管变异导致该医疗行为存在一些瑕疵。 该案2013年10月31日首次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就海口市人民医院对柏女士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焦点问题出示了大量证据材料,并进行了激烈辩论。 在庭审过程中,柏女士一方就海口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以及过错与柏女士的损害结果之间的参与度提出鉴定申请,海口美兰区法院受理后选定鉴定机构。2016年1月,鉴定机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5】医鉴字第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海口市人民医院在对柏女士的治疗过程存在过失,其过失在患者目前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属于主要因素,参与度拟61-90%。 8月29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再次就医院方面对柏女士的治疗过程存在过失的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了辩论。法庭表示,将在庭后对双方意见以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合议后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