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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菅人命!南京江宁医院医疗过错致胎死腹中 家属要求剖腹产遭拒时间:2016-09-26 近日,对于23岁的路先生及其年迈的父母来说,本该是个值得庆贺的好日子,因为这一天是路先生妻子的预产期。然而,一切喜悦却在7月29日戛然而止。当天,路先生即将临盆的妻子王女士突发状况,急诊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医院。其间患方多次要求剖腹产未果,十多个小时后,王女士产下一子,但婴儿已没有了呼吸。
十余小时生死劫,足月胎儿死腹中。8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医院在大量证据面前,首次承认了产妇家属在危急情况下要求剖腹产的事实。这意味着院方自己否定了调解书中所称“胎儿有可能发生窒息,患方要求顺产”的说法。
悲剧发生后,产妇无奈接受了院方2万“补偿”。而“胎死腹中”赔额超低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也已经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对有关医疗过错致胎死腹中的赔偿制度设置的关注。
产妇紧急入院
8月3日下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来到南京市江宁医院5病区病房,路先生还沉浸在伤痛中。路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23日,他的妻子在南京市江宁医院建卡,此后一直按照医生要求准时在该院做产前检查,从建卡当天到7月18日,10次产前检查结果显示,产妇及胎儿情况良好。
“最后一次在B超影像上见到胎儿是在7月26日。”路先生心酸地说,没想到,几天时间后,还没来得及看一眼世界的胎儿就在腹中窒息身亡。
躺在病床上的王女士身体尚未恢复,说话稍显吃力。路先生的姐姐路女士回忆道,王女士7月29日入院后,状态一直不好,多次要求施行剖腹产手术,但医院不同意。 8月3日,王女士躺在病床上
8月30日下午,5病区护士长范某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7月30日凌晨3点多,患者亲属确实提出过剖腹产的要求,但当时产妇宫口已开,仍考虑自然分娩。
7月30日凌晨4时10分,B超显示胎儿胎心降至101次/分,随后急剧跌至胎心消失。当天9时20分,王女士产下一子,正如此前胎心显示一样,婴儿早已没有呼吸。
南京市江宁医院出具的医患沟通书上,诊断为:脐带扭转;死产;脐带绕颈。随后,医院做了进一步详细说明:脐带绕颈2圈,扭转53圈,近胎儿脐轮部呈索状坏死。
未施行剖腹产
采访中,路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7月26日的第11次产检情况来看,就已经不太乐观。路先生提供的一份江宁医院的《彩色多普勒超声产前常规检查报告单》显示,当时王女士腹中胎儿“脐带绕颈两周”,且“羊水欠清,指数98mm”。
7月26日,院方B超显示“脐带绕颈两周,羊水欠清”
产科专家解释称,羊水欠清,有胎儿先天疾病的可能,但更多可能是因胎儿缺氧窒息而泌出的胎粪污染造成,这种情况下应该立刻做羊水穿刺抽样检查以确定原因,以便及时准确地对症施救,同时应立刻对产妇实施胎心监护和吸氧等措施。羊水指数98mm属于在正常范围中指数偏低,上述现象理应引起医生的重视。
采访中,患者方多次提出胎心监测密度不够或方式不妥。8月29日,路女士质疑道:“产妇下身见红,胎儿脐带绕颈,在这种情况下产妇急诊入院,尤其是推进产房后,医院应该持续监护胎心,而不应该间断监护来监测胎心。”同时,她对胎心记录次数表示怀疑:“只做了很少的几次,哪来的这么多次的胎心记录。”
记者注意到,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院方有“产程进展顺利,每半小时听胎心在正常范围”的描述,院方在采访中也作出“半小时进行一次胎心监测”的回应。然而,记者发现,医院提供的《产时记录》显示,7月29日21时15分至次日凌晨3时30分,院方对胎儿仅有3次胎心记录,间隔时间均为两小时,并非院方描述的半小时一次。
4时10分胎心监护结果显示,胎心记录降至101次/分。按照产科基本常识,胎心正常值应在110-160次/分之间,过快过慢或不规律均表示胎儿有宫内缺氧窒息的可能,应该采取剖腹产等有效措施施救,以缩短产程。院方并未施行剖腹产手术,婴儿错失了最后可能生存的机会。
获两万元补偿
8月10日,江宁医院医患沟通办传来消息,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院方补偿患者2万元。“当时我们只能接受这个调解结果,医院说不接受调解就要请律师,做尸检打官司,我们不懂也耗不起。”王女士无奈地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目前,产妇已回家休养。据路女士介绍,双方为200元欠费问题发生争执,产妇出院手续至今仍未办理。另据了解,患者质疑院方因救治不当、延长产程错失抢救时机,导致了婴儿胎死腹中的后果,已于近日向当地市区两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投诉。
对此,《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
完善制度设置减少道德风险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有关医疗过错导致胎死腹中的赔偿制度设置,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已经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胎儿胎死腹中,出生时即为死胎,如院方担责,将只赔偿产妇误工费、营养费等,按照目前司法实践,最高赔偿不会超过5万元。如果出生活胎,是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体即“人”,经抢救以后伤亡,赔偿金则包含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而死亡赔偿金目前最高可达上百万元。
早在2011年,上海市生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意光先后数次上书相关部门,希望从法学角度重视,并适当调整修改相关法规,以规避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然而,因涉及各个层级系统的法律问题,在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也未提及。
业内人士指出,仅有道德约束远远不够,应多从制度体系上设置多重保障。卢意光建议,首先应从上层法律的制度设置上,将胎儿从孕育到出生设计为一个连续、渐进的法律保障体系,而非目前的断崖式保障,比如在38周或39周,虽然胎儿尚未出生,但其人身损害赔偿与出生后差别不应过大,赋予法律意义上“准新生儿”待遇;其次,在产科临床诊治规范设计上,要求胎儿出生前后,应当持续进行胎心监护或采集其他客观监测数据,并作为病历资料的法定内容,来确定胎儿是死胎还是活胎,从医疗手段上减少胎儿“被死亡”的道德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