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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是个陷阱 院长薛桂芳仍然逍遥法外时间:2016-10-16 2016年1月4日下午4时,我到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依法要求复印我住院病历,该院院长薛桂芳(13526256177)拒绝提供,我向周口市川汇区卫生局医政股打电话,医政股称不管医院,薛桂芳扬言“你把电话打到哪都没有用”。在我要求薛桂芳给我复印病历期间,医院突然来了一名社会上的40岁左右的男子,因我用手机拍医院的锦旗,该男子和一名精神病人把我摁到在地,该男子用拳头使劲打我的脸,抱着我的头在地上摔,在我的一再求饶下,该男子才停止殴打我,把我的手机抢走,扬言要弄死我,随后非法搜身,院长薛桂芳和令外一名矮个子身穿百大褂的中年妇女赶我走,我出薛桂芳办公室的门一眼望去看见院长任文利(13525793330)正坐在窗户玻璃后面,我出了精神病医院,随后该男子也扬长而去。
我在周口市川汇区精神医院的遭遇的整个过程被我用录音笔录下。 我出了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骑电车来到位于七一路和工农路交叉口的七一路派出所报警,接待我的是民警黄宏伟。民警黄宏伟(18638095908)出警蹊跷,疑点重重,前后自相矛盾。怀疑派出所黄宏伟把电话打给川汇区精神病医院。 具体如下: 到七一路派出所,我要求黄宏伟出警查医院监控,黄说外面有出警的,让他们看看有没有我说的事情,然后打个电话,大约15分过后,我再次要求黄出警,黄说这忙,出警的回来后让出警的和你一起去,不久他又接到一个电话,说出警的到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看了,没有我说的事情,随后黄和令一个民警带我出警了。 到医院,医院的大门竟然是敞开的,而且还有几个精神病人在医院院里转悠。我在该医院治疗四五年,去该医院去过无数次,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显然黄宏伟把电话打给医院了。 自相矛盾一,黄宏伟打个电话,让外面出警的看看有没有我说的事情,黄宏伟接一个电话后,说外面出警的到周口市川汇区精神医院看了,没有发生我说的事情,然后马上带我到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出警。既然外面出警的说没有发生我说的事情,你还带我出警干什么,你不信任外面出警的吗?假如你不信任外面出警的,你打电话让外面出警的到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看什么?假如你信任外面出警的,你怎么还要带我到周口市川汇区精神医院出警。 自相矛盾二,黄宏伟说让外面出警的回来以后带我出警,外面出警的没回来,他为什么带我出警。 2016年3月18日下午,我和我的母亲带着录音要求黄宏伟把事件移交到刑侦时,黄宏伟态度异常恶劣,在派出所院内众目睽睽之下面对我的录音摄像笔,公然骂我,还要抢我的录音摄像笔,被我的母亲拦下,整个过程被我拍摄录音到。 4月25日,七一路派出所王队长(18336507889)以录音识别技术只有美国有为借口拒绝听录音证据。 我向周口市12389举报黄宏伟,要求查黄宏伟2016年1月4号下午4点以后的通过记录。周口12389不查黄宏伟1月4号下午4点以后的通话记录。 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的网站上最醒目的位置上用大字体注明“周口市唯一一家国有精神病医院,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专家常年坐诊”,在医院简介中注明“周口市川汇区精神医院,周口市卫生局批准,政府举办,周口市唯一一家国有精神病医院”,约今年春天,网站上以上内容有的被替换掉,有的已经删除。在薛桂芳名片上也用大字体注明“周口市唯一一家国有精神病医院,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专家常年坐诊”。经了解“河南省精神病医院专家长年坐诊系虚假宣传”。 2012年春,周口电视台《民生报道》栏目曾经报道过周口市川汇区精神医院打住院病人事件。《河南法制报》驻周口记者陈玉成(13525758988)以《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打人称“保护”》一篇文章也曝光了此事,并在文章中提到“经过记者调查,周口市川汇区精神医院是开封五院和周口市川汇区卫生局联办,属承包性质”。 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第三条第七款。关于印发《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56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3]25号第二条第二款都明确规定“禁止公立医院被私人承包”,具体见文件。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医疗事故预防和处理规范的情形〕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依据《刑法》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依据《刑法》侵犯公民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截止到我发稿时,我和我的亲属到周口市七一路派出所,周口市卫生局去过多次,周口市精神病医院院长薛桂芳仍然逍遥法外。 根据以上事实 要求一:查周口市川汇区卫生局谁在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有股份,存不存在官(周口市川汇区卫生局)商(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勾结的情况。 要求二: 查黄宏伟(18638095908),院长薛桂芳(13526256177)院长任文利(13525793330)的通话记录2016年1月4号下午4点以后的通话记录。 要求三: 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派出所以周口市川汇区精神病医院院长薛桂芳涉嫌殴打他人,冒充警察抢劫手机,非法搜身依法对其立案侦查。 2016年6月1号,我已经把所有证据材料邮到公安部举报中心了: 〔中国邮政】您好,您的1067426100018号邮件当前的状态是:已妥投:公安部北门收发室签收。客服电话11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