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储备局私卖职工住房 隐瞒长达两年时间:2011-08-19 湖北储备局337处的职工直到6月29日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两年前就已成武昌城投的囊中物。 以保密条款为由,湖北储备局将职工的住房私自卖掉,并对职工进行了长达两年的隐瞒,而受让方为职工提供的补偿标准竟然也是两年前的。职工们显然为这种行为而愤怒。 一个多月来,多名职工数次与湖北储备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仍然未有结果。对于补偿标准的调整、职工住宅楼土地使用权归属以及武昌城投本身的诸多疑问,至今仍未有定论。 本报记者彭岩锋实习生柳雨发自武汉 2010年6月29日,一纸房屋拆迁补偿宣传手册发到了湖北省物资储备管理局(下称湖北储备局)337处的职工手中。令人震惊的是,在这份宣传手册中,他们的房子已被明确划入了拆迁范围之内。 继而,他们向湖北储备局反映情况,在完整地看完《资产转让(置换)协议》(下称《协议》 )后,方才真相大白。 《协议》签署于两年之前,签署双方分别为湖北储备局337处和武昌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武昌城投)。《协议》不仅将337处的223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与对方进行转让和置换,还列具了职工住宅的拆迁补偿标准。 “我们直到6月29日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在两年前就已成武昌城投的囊中物。”多名职工愤怒地向记者表示。 “尽管对房屋拆迁和补偿标准,我们两年间零星有些了解,但是具体的协议内容。我们从未知晓。”337处职工杨华异常愤怒,“因为,里面有一条所谓的‘保密条款’。” 对于为何有保密条款存在,湖北储备局给出的答复却无法让大家满意。“湖北储备局是保密单位,负责国家的战略储备重任。协议内容不可公开。” 湖北储备局局长许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储备局没有对职工住房进行过转让。” 在事件背后,另一点让人更加生疑。武昌城投在未获得职工住房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10年将223亩土地中的一部分通过挂牌交易的方式转让给了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新长江已经将职工住房的地卖掉了。”湖北储备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曾新对此欲言又止,“但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 “湖北储备局对我们进行长达两年的欺骗隐瞒。”337处行政科长李开进愤怒不已,“武昌城投将我们的地卖掉,而提供的补偿标准低,没有诚意。”另一名不具名的职工则更为直接,“就打个‘擦边球’,把我们的房子也一块卖了。” 一个多月来,多名职工数次与湖北储备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仍然未有结果。 (湖北储备局职工认为,武昌城投将我们的地卖掉,而提供的补偿标准低。) 事发资产置换 事情发展至此,一切都需从两年前谈起。 据湖北产权交易中心2009年5月18日公布的《湖北储备物资管理局337处徐家棚仓库部分资产处置公告》(下称《公告》)显示,337处拟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团结路特5号的仓库部分资产进行处置。 南、北库区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14.89万㎡(约合223亩),其性质为国有划拨,用途为仓储用地,属工业一级;加上建筑物等其他资产,资产评估价为2.1亿元,挂牌底价为4.6亿元。 “因形势发生变化,这里已经不再适宜作为仓储用途了。”曾新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湖北储备局337处上世纪50年代成立之初就位于徐家棚区域,历史悠久,曾发挥过重要作用。 “2005年,国家储备局打算投资对原有仓库进行改造。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候,我们发现武汉市对这一区域以后的规划是作为商住用地。”除此之外,铁路专用线以及附近火车站的逐步撤销,“因此,我们决定将337处搬至他处,实行异地改造。”在资产处置完毕过后,徐家棚仓库将外迁至20公里以外的大花岭处重建。 在2009年5月18日-6月15日的公告期间内,武昌城投和湖北保利[简介 最新动态]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提交了报名申请。当年6月19日,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以电子竞价方式成功处置这一资产,竞争在这两家企业当中展开。“两家竞价十分激烈。保利一开始提价都是以千万元数量递增,但每次武昌城投都比对方高出100万。在经过48轮的竞价之后,武昌城投最终以5.53亿元成功拿下。”一名当时在场人士表示。 一名职工对产权交易方式及评估结果表示质疑,“就拿337处的办公大楼来讲吧,评估价值仅为102万元。” 记者所获的一份置换资产清单显示,上述职工所指的办公楼建筑面积2087㎡,为5层混凝土建筑。“而由于因为是划拨用地。我们最终决定通过转让置换的方式在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这是经过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同意的。”曾新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评估价值的确立也经过深思熟虑,是市场征询的结果。 在《公告》中仍有一条款值得注意,第5条“重大事项披露”中提及职工住宅的问题:“337处处置资产征地红线范围内有已房改职工住房,总建筑面积约为21128.33平方米。上述职工住房由受让(置换)人负责拆迁补偿,受让(置换)人须向337处索取拆迁补偿标准。” 同时,该条款还补充说明职工住房所占基底面积为4348.12㎡,“未包含在拟处置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 “受让(置换)人须向337处索取拆迁补偿标准”,为之后签署的《协议》中的争议条款埋下了伏笔。 也正是这一条款,导致后续一系列职工的极大不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