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 曝光台 >>默认分类 >>医疗健康 >> 南京江宁医院婴儿胎死腹中事故 状告媒体侵权败诉
详细内容

南京江宁医院婴儿胎死腹中事故 状告媒体侵权败诉

时间:2016-11-03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阅读

  法院的判决书。苏维

  今年7月29日,产妇王雪晴在江宁医院生产,出现难产症状要求剖腹产,院方未予实施,后产出死婴,双方发生冲突,王雪晴及家属向媒体求助。后双方协商之后达成一致,调解书表明产妇放弃医疗鉴定及尸检的权利,院方补偿其2万元。《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写了相关报道(详见《中国消费者报》9月12日2版《胎死腹中 施救不力疑为元凶》)

  江宁医院认为,媒体未向院方核实患者的治疗情况,仅听取了患者单方面的陈述,且报道中引号使用不当,给读者造成内容系客观事实的错觉。据此,院方认为报道违背了事实,侵犯了医疗机构的名誉权。

  《中国消费者报》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患者是在无力救助的情况下找到报社求助,记者采取暗访与明访的形式与患者及江宁医院进行了沟通,并采访了其他妇产医院相关专家。根据上述沟通的基本事实发布了报道,报道内容属实,未出现诽谤、侮辱的语言,不存在侵犯院方的名誉权。由于新闻工作者采访手段的限制,无法像公安部门一样采取强制取证的手段,不能保证新闻报道中的个别表述与事实完全相符,但涉案的新闻报道已经从新闻采编上尽到了核实真伪的义务,是正常的报道,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公民名誉权应该依法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批评监督,因为受到新闻机构工作程序、新闻报道的及时性、新闻工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等诸多因素制约,新闻报道和评论在个别枝节性问题上失实有时是难免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基本事实真实,仅个别表述上不当的,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江宁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相关链接
标题
更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新闻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网全国12315平台人民网新华网今日头条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四川省政府网四川新闻网四川在线四川日报网四川文明网大成网黑龙江民生网
友情链接
标题
更多
馨健康网七客网络整形美容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泉州男科医院全国12315平台人民网通缉犯查询网成人本科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中国资讯网论文股票配资网站测速y阅头条电信测速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成都建站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