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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断供”遭开发商起诉 法院判合同解除

时间:2011-11-1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商报 李世武   阅读

不少市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对其中这样一个条款知之甚少——“若买受人在该商品房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前未按银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导致银行划扣出卖人保证金或对出卖人造成其他损害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日前,家住济南市中区的王先生就因为忽视该条款,擅自“断供”银行贷款,结果被开发商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

前不久,王先生在看中某楼盘后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先生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房产一处。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交纳首付款18万元,按揭贷款68万元,开发商作为保证人进行抵押登记前提供阶段性担保。双方对在王先生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前偿还银行贷款的问题上有如下约定:“若买受人在该商品房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前未按银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导致银行划扣出卖人保证金或对出卖人造成其他损害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赔偿的损失包括银行划扣的保证金及利息、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以及其他因此造成的损失。……”

合同签订后,由于生意资金周转困难,购房后的王先生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随后银行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一份,内容为借款人王先生已连续5期未按借款合同偿还借款本息。根据合同有关约定,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有义务代被告予以偿还。不久后,银行在开发商的保证金账户上划扣了王先生的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逾期贷款利息。事发后,开发商认为,王先生的违约已给自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由被告王先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被告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前如出现不及时偿还银行贷款给原告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原告可依约行使合同解除权,并由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被告没有合理的抗辩理由,不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原告方在银行的保证金被划扣,对此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遂一审判决涉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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