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葛女士因车祸左腿骨折,医院为其手术,将钢板植入左腿。7个月后,植入的钢板断裂致葛女士伤残,医院称自己无责任。法院审理认定,医院既没有在病人病历中标明钢板的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等信息,也没有拿出钢板的合格证,且钢板7个月断裂,未达到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应视为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日前,法院终审认定医院应对钢板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葛女士20万余元。
手术植入钢板断裂
据葛女士介绍,2004年7月她因车祸造成左腿骨股骨折,在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院(以下简称哈医大一院)住院治疗,哈医大一院为其做了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腿内植入钛合金钢板。2005年2月,葛女士左腿骨折处肿大,到医院检查,发现植入固定骨折处的钛合金钢板断裂。葛女士找到哈医大一院讨要说法,院方认为医院诊断、治疗不存在缺欠,拒绝承担责任。
2006年10月,葛女士将哈医大一院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审中,哈医大一院辩称,该院对葛女士的诊断是正确的,为其做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内植钛合金钢板,在其出院100天后复查,显示骨折对位对线良好,内固定物无松动。哈医大一院认为,钢板断裂有3种可能:一是患者自身原因不当活动;二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三是可能手术操作不当。钢板折断的原因与葛女士自身原发伤重骨折愈合不佳,且自行活动不当有关,与哈医大一院的医疗行为无关。没有任何法定机构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患者认为钢板质量有为题,可追究生产厂家责任。
2015年5月,法院委托的哈尔滨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左股骨骨折,畸形愈合属七级伤残。
医院拿不出合格证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本案中,葛女士因骨折经医院治疗,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出院后7个月内植钢板折断。
关于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植入的钢板在患者体内,无法取出进行鉴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断定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哈医大一院在对葛女士实施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的病历记载中,并未标明钢板的规格、型号及生产厂家等信息。其次,哈医大一院至今未能提供该钢板的合格证、发票等证据,证明该钢板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再次,葛女士体内的钛合金钢板在出院后7个月折断,并未到达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哈医大一院也无证据证明是葛女士自身造成的钢板折断,即应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故哈医大一院应对其植入患者葛女士体内的钢板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因哈医大一院未出示证据,证明其追加的金鹿集团是折断钢板的生产厂家,故对其要求金鹿集团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2015年12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哈医大一院赔偿葛女士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共计20余万元,对葛女士提出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没有给予支持。
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哈医大一院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在无法依据折断钢板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不可拒绝裁判,只能依据该鉴定依据进行推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哈医大一院赔偿患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之处。
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哈医大一院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