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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承诺终成空头支票 退保只得一半保费

时间:2011-10-25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人民网   阅读

南方日报讯 (见习记者/刘长欣 记者/李华炎)许多市民在购买保险时,或许都遇到和温先生一样的情景:在业务员的“承诺”下贸贸然就签订了合同。2008年,太平人寿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的业务员就向温先生“承诺”,购买18年期限的保险,若中途退保“只交一点手续费,能拿回大部分保费。”两年后,温先生缴纳了近4500元保费,当他想退保时,却只能拿回2000元“现金价值”。

保险业内人士指出,所谓“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公司扣除风险金及公司运营费用后的金额,是保险行业“霸王条款”的一种体现,并提醒广大市民,购买保险时必须要慎重了解合同的条款,以免遭遇“霸王条款”。

“承诺”终成“空头支票”

温先生是火炬开发区一家药店的店主。2008年10月15日,温先生以200元的价格,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下一份“阳光天使少儿两金保险”。温先生向记者回忆,当时由一名太平人寿保险代理人汤先生代为办理,并承诺每年可有百元以上的分红。

但温先生对中途退保是否能拿回全额保费感到担心。“当时他跟我说只需扣除一点手续费,就能拿回大部分保费。”打消了疑虑的温先生,并没有详细查看合同的条款,便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正式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基本保额为5万元,年缴保险费2225元,缴费期限为18年。合同签订后,温先生共缴纳了两次共计4500元保费。

2010年10月即将缴纳第三年保费时,温先生感到经济上有些吃力,产生了退保的想法。于是,温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保申请。然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温先生,此时退保,温先生只能按保险单“现金价值”领取2000元保费。对此,温先生感到不满,认为自己共交纳近4500元保费,而退保的现金价值却连一半都不到。

记者查阅发现,现金价值,即投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在温先生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价值表一页,记者看到,该险种第一年度末现金价值为850元,第二年度末为2000元。温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过于专业,当时保险代理人亦没有详细解释,这让作为普通消费者的他很难看懂、理解透彻。同时,当时保险代理人的说法让他以为退保时可以拿回绝大部分保费,温先生认为保险代理人有误导他购买此保险的嫌疑。

中途退保只得现金价值是保险业通例

10月16日,记者联系到了该保险代理人汤先生。“至于中途退保究竟退多少,当时我们也没细聊那么多。”汤先生坦言,“我对这行也不是很深入,条款具体什么内容我也搞不懂。”汤先生说,他只在这家保险公司工作了半年多,2008年底就已离开。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山支公司保费部的张先生说,客户中途退保只能得到保单现金价值是保险行业的通例。比如,客户每年缴纳3000元保费,保额10万,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必须承担的风险就是10万。客户中途退保,保险公司则需扣除风险金及公司运营费用。至于现金价值数字如何得出,张先生称这是十分复杂的计算过程。

张先生表示,保险合同签订之初,客户有10天的犹豫期。客户可以向公司咨询,印证业务员当初的口头承诺,如有异议并提出退保,客户可得到除10元工本费外的全额保费。犹豫期后,只能按照合同的正式规定。对于当初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否误导温先生,张先生说,“我们现在也找不到汤先生,没办法对质。”

保险行业人士冯先生表示,大部分长期寿险产品第一年的保单现金价值都非常低,最低为零。他认为,这也是保险行业“霸王条款”的一种体现,如消费者对条款不了解,很容易以为自己上当。“这就需要业务员有较高的素质,在签订合同前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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