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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严禁成人高校托中介机构代理招生时间:2011-08-17 中新网沈阳8月16日电 (记者 秦逸)从今年秋季开学起,辽宁省教育厅明确规定,该省高等学校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要在校内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校内其他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办学。严禁高等学校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培训生”、“进修生”等,搞“先上车后买票”。严禁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记者16日从辽宁省教育厅获悉,该厅已经下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行为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据辽宁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辽宁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稳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高等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重视不够,在招生、教学及相应的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不规范行为。 该规定说,高等学校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要在校内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校内其他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办学;不得以学校二级单位名义对外合作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制定和完善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审查、审批、监督和检查制度。 辽宁省教育厅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要严格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要统一归口管理,要以主办学校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 同时,严禁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名义进行非学历教育招生虚假宣传;严禁高等学校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培训生”、“进修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以高等学校名义发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学校二级机构(院系)的名义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 另外,招生广告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在招生宣传中,必须明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具体办学单位名称、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收费标准、办学批准文号等,内容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有效。(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