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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悲鸿7000万画作被指“学生习作”时间:2011-09-22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记者孙伟丽、岳瑞芳、李德欣)近年来,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发展迅猛,名家画作屡受藏家追捧。2011年,徐悲鸿《巴人汲水图》更成为拍卖市场的“领头羊”,以1.71亿元的成交额,创下中国近现代画家作品拍卖世界新纪录。 然而,去年6月在九歌春拍中以7280万元成功拍出的名为《人体蒋碧薇女士》的“徐悲鸿油画”,近日却被指为1983年中央美院研修班的课堂习作,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 北京九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宁乔木20日对新华社记者表示,目前公司正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 联名公开信直指“天价画”作伪 2010年6月,北京九歌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举行的一场春拍会上,一幅名为《人体蒋碧薇女士》的徐悲鸿油画作品当场拍出7280万元的高价。该油画的拍卖信息被发布于多家网站,同时配发的还有“徐悲鸿长子徐伯阳与这幅画的合影”以及徐伯阳出示的“背书”,内容为:“此幅油画(人体)确系先父徐悲鸿的真迹,先父早期作品,为母亲保留之遗作。徐伯阳 2007年9月29日。” 然而今年9月15日,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首届研修班10位学生联名在《南方周末》上刊登《这是徐悲鸿的作品,还是我们的习作?质疑“徐悲鸿天价作品〈人体蒋碧薇女士〉”的公开信》,公开信称该画只不过是他们28年前一堂油画课的习作。 公开信称:这是我们研修班第二学期在1983年5月里的一堂人体油画课习作。习作模特是江苏农村来北京工作的年轻女孩L。画室是当时美院U形楼西北角楼上的大天光教室……习作历时三周,每天画一上午。这幅习作是两年进修生涯中比较有特色的,因为用了一块深酱红色的衬布,效果整体,L的发式和身材都很有特色,为同学所牢记。 信中还写道:我们当然不敢说徐悲鸿先生没有画过类似的站立女人体油画作。但是L的发式是1980年代样式的,她的身材也很有特色。如果徐悲鸿先生的画竟同时在衬布色泽、模特站立姿势、身材特征、发式以及脸部特征这五方面都与我们的那幅写生完全一致,那是不可能的。 拍卖公司有徐悲鸿长子的真迹证明,研修班学员则有大量当年课堂的细节,7280万元,抢到的是旷世名作?还是习作一张?一时间,画作真伪扑朔迷离。 拍卖行业“拍假”纠纷层出不穷 业内专家指出,如果这幅名为《人体蒋碧薇女士》的油画真被证实为学生习作,那么这幅画连“伪作”也算不上,这场拍卖就成了一场“指鹿为马”的炒作。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中央美院人文学院艺术管理系教授龚继遂,他当即表示:“市场上徐悲鸿的真画非常少。不仅是徐悲鸿,很多有名的当代画家都发现过有人拿着假画去拍卖,说是出自画家之手,实际上画家本人从来没画过。”龚继遂愤慨地说,书画界应该一致谴责这种“指鹿为马”的拍卖行为。 专家指出,目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中,在业内信誉度高的并不多。近年来,拍卖行业“拍假”纠纷层出不穷,拍卖会上存在赝品,已不是什么新闻。指鹿为马、把伪作当真品拍卖的现象导致买家对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判断出现重大偏差,这一切都严重背离了艺术的本源。 一声锤响后,辛辛苦苦抢到的宝贝不过是赝品、伪作,买家心中必然不是滋味。2008年引起轩然大波的“吴冠中假画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2008年,上海买家苏敏罗以253万元拍到一幅吴冠中的《池塘》,但当他找到吴老先生做鉴定时,吴冠中却亲笔写下了“此画非我所作,系伪作”。随后,买家一怒之下将拍卖方和委托方告上法庭。 著名画家韩美林对此也深有感触。他告诉记者,一些拍卖公司公然拍卖署名自己的伪作,越来越多倾其毕生积蓄买到赝品的买家纷纷找他控诉,他有时不得不为买家再创作一幅真品。 针对徐悲鸿油画事件,就在公开信发出当天,有业内专家发表评论称,中国拍卖市场里,他们收藏的目的不是为了欣赏,而单纯为了升值。拍卖公司在利益的诱惑下炒作概念,一些公司甚至抓住“商机”制造赝品,在拍卖会上滥竽充数、以假乱真,重拳整治拍卖乱象迫在眉睫。 专家建议修改拍卖法 对于此次风波,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郑鑫尧表示,拍卖公司对画作真伪的判断主要来自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徐悲鸿的油画有其长子亲笔证明为真迹的“背书”,所以可以理解拍卖公司对画作的真实性不会产生怀疑。郑鑫尧认为,10位中央美院研修班当年学员的公开信中提供的细节是真实的,“这10人中很多已是油画大家,没有说假话的动机。” 郑鑫尧说,古代作品年代久远,赝品较多,目前拍卖公司鉴定时普遍更加认真,而对当代大师的画作信任度较高,因为很多当代书画大师仍在世,或其亲属仍在世,《人体蒋碧薇女士》因此才能拍得如此高价。 一方面,盲目收藏的买家不断受到精神上、经济上的损失,另一方面,文物市场的公信度、诚信度大打折扣。中国文物学会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会长张宁表示:“国家对拍卖机构再不认定、不整顿,这种拍卖乱象如果再继续下去,将越来越积重难返,这对我国文物市场将会造成极大危害。” 现实情形是,买家即使买了假画也无从追究拍卖机构的责任,因为拍卖机构是商业机构,并非鉴定机构,理论上对画作真伪不负责。我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明文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拍卖法不能只管拍卖企业,不管拍卖行为,只有将卖、拍、买三方都纳入法律制约范围内,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拍卖乱象。 邱宝昌对记者表示,相关法律中“出现瑕疵不担保”的条款即使不废除,也应该进行大修,否则委托人、拍卖人存在利用该条款随意“拍假”的可能。同时,他还建议在法律中对委托人、买售人、竞买人和拍卖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加以规范,防止他们互相串通。 邱宝昌表示:“法律一定要严惩这类现象,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并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