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办教师被除名 要求查阅档案被驳回时间:2011-10-12 8日,(江苏)如皋法院行政审判庭对一起原民办教师谢某要求教育局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谢某因健康状况不佳未能出庭,由其女儿作为代理人。谢某的女儿向法庭诉称:1964年起,其父担任加力乡民办教师,1982年因计划生育问题被学校口头通知停职检查至今,后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得知人事档案中如何记载,但被告不作为。请求判令被告允许原告查阅并复印原告的人事关系档案,希望以此能让其父享受退休待遇,安度晚年。 作为被告的如皋市教育局局长金海清出庭,从政策的层面讲述了民办教师这个特殊群体产生的历史渊源。 本案的原告于1969年至1982年间在如皋市原加北、张庄等小学任民办教师,1982年2月因违反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被当时的加力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通知原加力乡教委办辞退。1983年清理整顿民办教师队伍时,如皋市教育局致函加力公社中心校,函请征求公社、大队意见,公社决定予以解雇。当年9月15日,教育局审批除名。加之原告的人事关系档案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被告请求予以驳回。 审判长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是否成立。经过双方的质证、辩论,合议庭休庭评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本案中,原告所要求查询的信息属于人事档案资料,并非上述条例所规定的信息范围。而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故本案原告要求查阅并复印的资料违反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南通网记者吴银华 通讯员孟大庆 刘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