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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汽重卡被指涉嫌冒用汽车合格证

时间:2013-03-02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法制日报    阅读

  本报记者郭毅张冲

  陕汽重卡,一个在全国重型车界响当当的龙头制造企业。可是,2012年4月从这里出厂发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20辆德龙F3000型号卡车,用了不到一个月就开始频频出现大小故障。

  2012年7月开始,这20辆重型卡车全体在4S店“趴窝”。购车企业黑龙江省汇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土方工程无法施工;另一面,是企业投诉、维修、再坏、再投诉长达半年的持久战,维权期间还发现,该批车辆的合格证书为违法套用其他车辆证书。

  今年1月,汇通公司将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诉至哈尔滨市工商局。

  今天上午,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此事的基本事实非常清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处罚意见已于今日报请黑龙江省工商局。

  不到一月毛病不断

  2012年初,汇通公司签了几宗运输土方的大合同,经董事会商讨决定购进一批重卡。

  2012年3月9日,汇通公司决定选择陕汽集团厂家网上首推的德龙F3000 SX3257DR384自卸货车20辆,并签订总价值800余万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在汇通公司办理完购车贷款后,由销售车辆的4S店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负责办理了落户手续。

  车辆投入使用第二天,也就是6月20日,就有一辆车因刹车失灵引发了一起交通事故。“刚开始我们以为这只是一起偶然事故,没想到这只是噩梦的开端。”汇通公司经理栾绍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随后的一个月里,这20辆德龙F3000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事故。主要包括离合器及制动系统失灵、刹车气压不足、小取力器变形、车体震动大、发动机机体螺栓频频脱落、大箱后门板开裂、轮胎出现龟裂等。

  由于车辆故障造成车辆运输率不足35%,最终导致工程不得不转包。除此之外,这批车因刹车系统或机械故障引发大小交通事故9起,事故赔偿高达数十万元,至今还有两位十级伤残者未做完善后处理工作。

  多次磋商仍未解决

  2012年6月末开始,汇通公司不断就车辆存在的问题向红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反映,4S店维修人员也经过多次反复维修,但仍然无法有效保证车辆正常运行。无奈之下,汇通公司派专人带着《陕汽德龙F3000工程自卸车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的函》于2012年7月29日到陕汽集团总部,与陕汽集团销售公司副总经理赵承军沟通。

  2012年7月31日陕汽集团销售公司就此作出《关于黑龙江汇通反馈车辆问题回复函》,提出“协调该批车大箱厂家(山西通力专用车公司)及陕汽研发、质量、售后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车辆实际情况现场勘查,排除隐患,确保车辆满足最佳使用状态,有效保障车辆出勤率。”

  2012年8月期间,陕汽集团的技术人员及配套公司的技术人员先后到达现场进行勘验,并作出了维修方案,保证三天维修达到出厂标准,并达到80%出勤率。

  由于黑龙江地区的客观地理环境和气候,决定了工程期只能为每年的5月至10月。按照陕汽集团给出的修车方案和修理方法,车辆修好了,企业施工的黄金期也已经结束,车辆的质保期也将在冬日中消耗殆尽。

  鉴于这20辆车出现的共性的、系统的、安全性的问题已是陕汽集团、红光公司和汇通公司三方共识,汇通公司方面认为该批车辆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根本不是可以通过维修能够解决的,遂于2012年8月22日和10月28日两次向陕汽集团正式提出主张:第一,全部退车;第二,给予汇通公司一定的经济赔偿。

  陕汽集团对此始终未予回复。

  不符车辆产品一致性要求

  2012年12月6日,汇通公司准备对这20辆自卸货车产品质量问题进行维权时,发现所购买的20辆F3000 SX3257DR384自卸货车,从厂家到经销商全部提供的是SX3255DR384的整车合格证和铭牌。经向哈尔滨市交管局及运输局进行咨询才知道,德龙F3000 SX3257DR384这款车为非公告车型。

  对此,汇通公司就此事专门咨询了国家工信部,得到的答复是:不符合车辆产品一致性的要求,SX3257DR384与SX3255DR384不是同一款车型,不能使用同一合格证及铭牌,SX3257DR384是未经公告产品,不允许生产和销售,陕汽集团的行为是违法的。

  2013年1月6日上午,汇通公司正式将自己的遭遇及相关证据材料递交哈尔滨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汇通公司所购买的20辆F3000 SX3257DR384自卸货车,已不单纯是一般性的产品质量问题,而是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红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未通过国家专业检验、未经公告的车辆产品,冒用汽车合格证书。

  汇通公司的法律顾问指出,根据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出台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王绪坤表示,哈尔滨市工商局打算先对销售汽车的红光公司进行处罚,但研究法规法条发现,“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执法主体未予明确。

  3月1日下午,记者按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陕汽德龙销售公司网页上的联系方式,拨通联系人李志辉的电话后,对方称对此事不方便透露,态度坚决。

  随后,记者从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获得了陕汽集团总部办公室主任涂怀年的电话,其曾在今年1月从陕西总部专程赶到哈尔滨处理此事。但涂怀年表示,自己已经不负责此事了,“谁现在负责这事情,我也不清楚,采访的话你自己想办法吧”。

  本报哈尔滨3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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