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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日产发动机有缺陷 法院判决车商不存在欺诈

时间:2013-03-15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法制晚报   阅读

汽车行驶中缸体突然损坏,车主起诉生产厂家及销售商索赔,一审判赔5.2万余元后,双方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0年2月8日,陈先生在某汽车贸易公司花11.7万余元买了辆车。2011年2月14日,车行至侯禹高速某路段时突发异响,陈先生随后停车,并将车送到了河津市一汽修厂修理,结果在车辆缸体上发现了一个洞。

“是连杆砸坏缸体造成的发动机有异响。”陈先生说,车修好后,他将卖车的公司及生产公司诉至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决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5.2万余元。双方因均不服判决,后上诉至二中院。

上午9时30分,法官敲响法槌。经过简单质证后,法官宣布休庭。20分钟后,庭审再次开始,法官宣判,二中院认定东风日产公司侵权成立,维持一审判决赔偿原告陈某车辆维修费等共计5.2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对于原告认为东风日产公司存在欺诈,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没有支持。

宣判后,陈某的代理人表示尊重法院判决。代理人表示,该案在审理时进行了司法鉴定,“发动机不合格,但东风日产的产品进入中国属免检产品,公司出具的证据说是合格的,和陈某同时买的车都可能有问题。”同时该代理人表示,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陈某将把车卖掉,“今后也决不再买东风日产的系列产品了。”

东风日产公司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并表示该公司一直都将产品质量放在首位,不存在将不合格产品投入市场的问题,陈某的只是个案。

解读涉车纠纷 国际品牌超六成

2010年至2012年,二中院审理了21起涉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而纠纷发生的环节,基本涵盖了汽车购买、保修、修理、使用和保险理赔等;责任承担主体一般都是汽车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两家。而涉及车辆中,国际品牌占到65%,进口车的比例为总数的三成。

分析涉车纠纷几大难点

配套法规不够健全:长期以来涉车案件主要适用的法规系《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规,而专门针对汽车的配套法规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当然2013年以后,这一情况将得到改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重要的配套法规已颁布实施或即将实施。

专业鉴定机构及标准缺乏:当案件涉及汽车技术等专业问题需要鉴定时,法院往往不仅难以找到具有资质且愿意接受鉴定的独立机构,而且难以找到相关技术性标准。

生产销售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部分生产销售企业在企业经济利益与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往往首先选择维护自身利益。(记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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