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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51万奔驰提车未果上法庭 被指先违约

时间:2013-07-02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北京晨报   阅读

  胡先生欲网购一辆售价为51万元的奔驰轿车,在签订购车合同并通过网银向销售方支付了3万元订金后,胡先生最终却未能提到货。为此,他将北京华远中星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已开庭审理了此案。

  网上交订金提车却未果

  胡先生诉称,去年3月26日,他与被告华远中星通过网络和传真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对方向他交付奔驰E300时尚尊贵版5人座轿车一辆,该车原价71万元,现价51万元,提车地点在上海。当天,胡先生通过网银向华远中星交付订金3万元。4月3日,他赴上海提车未果。

  胡先生说,两天后,华远中星的华经理给他发来短信称:“你提的E300豪华型车剩下的余款在10日之前付清,提车等我通知。”4月7日,胡先生打电话询问提车事宜,双方约定9日上午9时到上海仁捷汽车店里付款提车。“提车当天,华远中星的经办人却称合同订购的车没有了,可以加3.9万元提另一款车。”胡先生说,因加价提的奔驰车是4人座的车,不是合同约定的5人座,他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的车型和价格提车。

  胡先生认为,华远中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同时存在严重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订金6万元,并赔偿提车损失1090元。

  庭审时,胡先生的代理人说,胡先生购车前就从网上得知,他购买该款车型在2011年底已经停产了,因被告说有货,胡先生才与对方签订合同。但事实上,被告违约的原因就是因为无法提供该车型的车辆。“被告公司的华经理曾经打电话说过,让原告加钱买另一款。”不过,代理人无法说出该经理的全名,只能提供他的手机号码。

  被告称原告没按时付款

  “是原告违约在先,他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之所以未能提到车,是因他没有在约定的去年4月6日前付清余款。代理人还否认公司有姓华的员工和原告联系过,同时也否认该短信号码为公司员工的手机。

  胡先生的代理人还解释说,胡先生之所以没有交余款,是因为不知道交到哪里。根据公司华经理的电话以及短信通知,应该交付到那家提车的4S店,这一说法也遭到被告的驳斥,称按照合同约定,钱应该汇到他们公司账户里。

  庭审最后,法官询问被告是否确认合同所涉车辆已于2011年底停产,被告代理人却回答不知情,只称签订合同时公司是有这款车的。被告代理人还表示,因原告没有按时付款,公司就视为合同自动作废,因而没有向原告催要过。

  由于双方拒绝调解,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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