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 >> 曝光台 >>默认分类 >>旅游教育 >> 16岁学生模仿电视节目绑架杀害儿童被判无期
详细内容

16岁学生模仿电视节目绑架杀害儿童被判无期

时间:2012-02-04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北京晨报 颜斐   阅读

晨报讯(记者 颜斐)16岁的技校学生小强(化名)在与邻居家5岁男童玩耍中,因听到电视中某法治节目熟悉的音乐响起,脑中便出现节目中曾报道过的绑架画面,遂产生绑架的念头。因遭到对方反抗,小强将男童捂死后抛尸村外。记者昨天获悉,考虑到小强犯罪时尚未成年等情节,北京二中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一审以绑架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

2011年5月12日12时许,小强为勒索财物,在北京市暂住地内,采用闷堵口鼻的方式致5岁男孩童童(化名)窒息死亡,后向被害人的亲属勒索2万元,未得逞。

小强是四川某职业学校的学生,父母都在北京打工。案发前不久,他在老家摔伤胳膊,便休学来到父母身边养伤。白天小强的父母都外出打工,他独自一人在家。据小强供述,事发当天,邻居家5岁的男孩童童来家里找他玩耍。玩的过程中,他听见电视里传出某法制类节目的音乐声,脑海里闪出以前该节目中播放的关于绑架的面画,认为该事“可行”,遂产生了绑架童童勒索财物的念头。因童童哭闹,小强用力捂住对方的口鼻,致其死亡。

作案后,小强用手机给童童的家人发短信勒索钱财。因没有得到任何音信,他将童童抛尸村外。当天下午5点,童童的父母向警方报案。次日早上,小强在北京的暂住地被抓获归案。据小强的父母说,他们当晚回到家中时,未发现儿子情况异常,表情比较自然。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其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其犯罪时尚未成年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决。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相关链接
标题
更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国市场监管报中国新闻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消费网全国12315平台人民网新华网今日头条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四川省政府网四川新闻网四川在线四川日报网四川文明网大成网黑龙江民生网
友情链接
标题
更多
馨健康网七客网络整形美容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泉州男科医院全国12315平台人民网通缉犯查询网成人本科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中国资讯网论文股票配资网站测速y阅头条电信测速郑州律师事务所
本站已支持IPv6 技术支持: 成都建站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