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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当前假低保户泛滥成灾 骗保问题层出不穷

时间:2011-11-2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中国质量万里行   阅读

背景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只是针对那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城市居民提供资金和实物。然而如今,不少早已脱贫的人士却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冒充低保户,故意骗领低保费用,享受着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和待遇。

  近日,据人民网等媒体报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清退8971名不符合低保条件人员。来自新华网等媒体的另一则报道显示,最近,甘肃省银川市金凤区民政部门开展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区共揪出城乡“假低保”1881户4068名。这些恶性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于低保造假的关注。

  为何骗保问题屡禁难止,假低保户层出不穷,其症结何在?如何治理?本周,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骗保现象频发

  10月29日,《河北农民报》刊发《永年县李沟村低保“保”了谁?》一文披露:全村127名低保对象中,合格的仅十几名,其余110多人或死亡多时,或开小车住楼房,有的干脆就是村干部直系亲属。

  骗领低保户身份和待遇已成腐败滋生的又一块“土壤”。

  据新华网等媒体报道,近期,甘肃省银川市金凤区民政部门开展低保专项整治工作,共揪出城乡“假低保”1881户4068名。

  从今年4月起,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围内,核查低保户家庭经济状况,清理不符合低保条件“骗保者”。仅该市石拐区一区8200名低保户中,就查出404人拥有两套住房。

  随后的7月至9月,在河南省集中开展农村低保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中,仅沈丘县、泌阳县、舞阳县、许昌县等五县就取消约4.35万人次低保资格,涉及经济额度近5000万元。

  而此前2010年,江西省政府共清退不符合享受条件低保对象14.7万人。

  低保造假状况层出不穷,各种造假行为令人眼花缭乱。有的重病大病已去世,有的已退休享受社保,有的子女毕业已参加工作,还有的则是已找到工作,生活得到改善。甚至有的夫妻为了骗领低保制造假离婚。

  在查处的假低保户中,相当一部分假低保户是名副其实的“富裕阶层”。有报道显示,有一对“低保户”夫妻名下竟然拥有六处房产。

  有专家表示,富人也想蹭低保待遇,而且居然不少就被骗到了,这种现象不得不让人深思。

  违法成本过低

  有专家在对各种骗保情形进行深入研究发现,目前一个突出问题是,对于骗保者的处理多数停留于清理和停保。相当一部分骗保者只是停发低保,没有受到经济或其它方面处罚。较严厉的处理是,追缴之前发放的低保金及一年内不得再申请低保。

  采访中,专家普遍认为,这样的结果客观纵容了骗保行为的发生。不少骗保者正是存在退了低保金就没事的心理预期才实施骗保的。这中间虽然有针对行政公务人员骗保行为而附加的行政处分,但从整体处理方式和结果来看,惩罚力度依然偏轻。

  公益律师沃兴伟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导致骗保现象泛滥,骗保者众多的一个客观原因。

  据业内人士介绍,低保并非“一保定终身”,这是个流动的标签,应有科学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只有这样,低保才能真正发放给那些确实需要的人群。

  然而现实生活中,对于低保人群的审核和监管方面存在着一定困难。对于低保申请户的审核以及低保户的动态监管涉及银行、公安、房产、交通、工商等多个部门,单凭民政部门一家进行统筹协调显然很难真正实现审核与监管的准确到位。

  齐齐哈尔市参与低保清查的相关人员就曾公开表示,清查低保工作进展艰难,有时因为要取得关于房产、车辆方面信息,牵涉到房屋管理处等非民政部门,这“需要反复协调,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此外,近年来,受城市规划建设、外出打工等多重因素影响,低保对象人户分离现象增多;加上物价上涨和其他不确定性经济因素影响,低收入家庭和低保户收入变化状况很难精准计算,这些都为审核监管带来困难,也使得骗保行为有机可乘。

  呼唤精细监管

  调查发现,由于目前多数民政部门与社保、劳动等部门尚未建立资源共享,造成信息来源渠道狭窄。最突出问题是信息的采集、分类及管理方式严重滞后,导致低保管理和服务漏洞百出,核查难度加大。

  对此,有专家建议整合相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全面的动态数据库,对保障对象进行跟踪服务和管理。比如民政部门与房产、银行、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共建一个信息平台,输入申请低保人员身份证号即可获得相关信息,这样的服务和管理将更加准确到位,效率也会提高很多。

  这方面一些地区先行尝试值得借鉴。今年5月13日全国首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经验交流会上,吉林省延吉市民政局介绍了他们摸索出的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只需把申请低保者姓名和身份证号输入系统,60秒后电脑即可显示出申请人及家庭的基本信息,涵盖银行、公安、交通、房产、工商等八个部门信息。延吉市共有1.7万多低保对象,通过这样的系统,每月审核一遍不超过两小时。

  此外对于提高对造假者的违法惩罚成本也成为多数业内人士的心声。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顾昕教授认为,关键是要对骗保者进行严厉打击。因为这其实是一种诈骗行为,已触犯了法律,应按照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处。

  经济学家孙飞博士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除假低保现象,必须加大立法与制度建设;同时强化监管,对骗保者、滥用职权者与渎职者,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根本上杜绝骗保苗头的产生。

  多链条入手杜绝低保造假

  对话郭簃教授

  问:导致假低保泛滥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答:我认为,导致低保造假和骗保盛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监管和审核不到位,没有构建一整套及时全面反映低保对象的信息追踪系统。各相关部门的整合力度和联合执法能力尚待加强。

  二是违法成本过低。对于骗保者的惩罚和警戒力度过轻,不足以对其造成威慑。

  三是对于骗保者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尤其是没有从刑法角度追究其诈骗国家财产的责任。

  问:如何从制度和实施层面根除假低保现象?

  答:我认为应该从以上三方面产生问题的原因入手,有针对性地对低保造假问题进行解决。

  首先是应该整合各相关执法部门的信息资源,构建涵盖低保对象所有相关情况的动态信息数据库,并根据情况及时更新。

  其次,加大对于骗保者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在经济和信誉方面对其进行严厉惩处。

  最后是根据相关法律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只有从多个链条和环节入手才可能真正杜绝低保造假的可能。

  问:目前我们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值得深思。比如目前的进入机制和程序设计还比较粗糙,对于申请者的审核以及低保对象的监管还存在着盲区或者达不到的地方。在对于违法者的惩处方面尚存在执法不严或者惩罚不力的问题。现有的制度和环境客观上也纵容了一些权力部门和负责人与骗保者的相互勾结与非法利益链的形成。

  问:还应该从哪些层面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顶层设计方面可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构建科学合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同时建立全面的监管和服务相统一的动态反馈机制。同时在法律层面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更为精准和到位的呵护和诠释,对于那些监管不到位的情况要进行审核。(王瑜采访整理)

  标本兼治切实解决骗保问题

  对话孙飞博士

  问:假低保盛行将会为社会带来哪些不良的后果?

  答:假低保盛行将会为社会带来严重不良的后果,不劳而获导致社会分配不公,道德缺失,影响公平正义与社会稳定。

  问:为什么相当一部分人能骗领低保?其核心症结在哪里?

  答:因为社保体制与机制存在问题,制度建设,法制建设滞后。同时还存在着无法可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的问题,造成骗保者、滥用职权者与渎职者违法成本较低,进而导致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泛滥。

  问:如何从制度和实施层面根除假低保现象?

  答:应该标本兼治,切实解决骗保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除假低保现象,必须加大立法与制度建设,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化监管,对骗保者、滥用职权者与渎职者,追究法律甚至刑事责任,严峻刑罚,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从根本上杜绝骗保苗头的产生。

  问:目前我们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体制与机制上的问题,相关法律缺失,监管缺失,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与骗保者形成了利益链。

  问:应该从哪些层面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需要从法律层面、体制与机制层面、监督层面、信息披露层面入手,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填补漏洞,加强监管与惩戒措施。(王瑜采访整理)

  他山之石

  英国——国民救助

  英国1948年颁布《国民救助法》,标志着现代社会救助法建立。其中规定英国国民凡是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者,都有资格向政府申请各种救助金。这既是贫困救助,亦是最低生活保障。国民救助的内容有:老年救助、残疾救助、孤儿救助、失业救助、一般救助。对于年老、寡妇、疾病患者及失业人员,政府负责给予有效救助,而救助经费大部分是由国库支付的。

  1966年11月28日,英国立法将其改为《补充救济法》。1968年,英国在国民救助基础上实行“生活补贴”。英国国民中凡是维持不了最低生活者,均可申请领取国家的生活补贴。

  美国——公共救助

  美国1935年颁行的《社会保障法》,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和儿童福利服务三大部分。由此,美国的济贫措施亦即实质意义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称为公共救助。公共救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在社会保险方案中不能获得保障的人,改由公共救助给予保障。凡符合条件的受助者,可以从州政府获得公共救助。美国的社会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老人、病人、残疾人、儿童、盲人等。除此之外还设有一种一般救助。生活困难的居民如果不符合分类救助条件或分类救助不足以解决生活困难时,则以一般救助作为补充。

  1974年,美国对《社会保障法》做了重大修改:老人救助、盲人救助、残疾救助等原由联邦政府补助、各州办理的救助,重收回社会安全局办理,并改称为补充保障收入计划。

  日本——生活保护

  1946年,日本全面修改战前《扶贫法》,将修改后的内容合并重新颁布《日本生活保护法》。该法规定,政府对于生活困难的国民,根据其贫困情况及需要程度,给予必要的保护,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标准,并进而促使其自力更生。

  1950年,日本将该法修订为《新生活保护法》,形成施行至今的公共扶助制度。日本政府对国民生活的保护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生活扶助、教育扶助、住宅扶助、分娩扶助、医疗扶助、就业扶助、殡葬扶助,符合条件的求助者通过申请可获得其中一项或多项。(据公开资料编辑)

来源:挖贝网 声明: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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