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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克萨斯高速公路爆胎 车主状告经销商

时间:2011-11-2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人民网   阅读

  人民网(微博)温州11月21日电(通讯员 龙轩)日本“名车”雷克萨斯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爆胎并产生一系列刮擦事故,车主与经销商协商无果之下,将经销商告上法院。近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最终结果将择日宣判。

  2008年4月原告李某在温州凌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日本原装进口雷克萨斯(LEXUS)ES350汽车,该车三包期为4年或者10万公里。2009年9月原告的车辆轮胎出现鼓包现象,车辆行驶中轮胎发出严重的“异响”。李某立即电话告知该经销商,2010年4月22日对方通知李某给予全部免费更换5只轮胎(4只常用胎加1只备用胎)。

  2010年12月27日下午,李某驾车从温州前往嘉兴,车辆沿上三高速公路行驶快到新昌时,突然车外一声爆响,并伴随车辆方向向左突然转向。李某随即向右转动方向盘,致使车辆左前侧撞到高速公路的中央隔离带护栏,造成该车左前轮轴断裂、前摆臂断裂、气囊打开、车身变形的严重财产损失。李某本人则造成腰第五脊椎骨骨裂和坐骨两边严重疼痛,现卧床不起。

  被告温州凌通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具备从事进口品牌汽车雷克萨斯及零配件的销售维修业务主体资格,凡经销的汽车及其零配件均是来源合法、质量上乘、性能稳定的品牌产品,无一例产品出现过质量问题。原告车上原来的轮胎也不例外,都是优质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换下来时仍然是上好的东西,只是纹理设计及行驶路面状况的原因,会产生一定的噪音,但绝对不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与操控性。后经原告要求,答辩人将设计更合理质量更好的215∕55R1793VER33KZ型号轮胎换给了原告使用。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轮胎爆裂,不是轮胎质量问题,而是其他原因所致。

  日前,龙湾区人民法院已委托浙江省某科学研究院就轮胎质量问题作出鉴定。一审已开庭,该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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