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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出售冒用QS标识食品被索赔

时间:2011-11-22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北国网-半岛晨报   阅读

  QS标识“张冠李戴”消费者获10倍赔偿

  近年来,市民在超市购买食品时,已经习惯了查看有无QS标识,以此来保障所购食品的安全。然而,QS标识也可能会欺骗消费者的眼睛。今年11月1日,一市民购买到冒用QS标识的食品,作为销售者,本市一家大型超市被判10倍赔偿。

  QS标识“张冠李戴” 消费者告超市

  今年9月4日,市民张先生在超市购买了90袋笋类食品,全额315元,包装上生产日期为2011年2月14日,生产厂家为成都一家公司,包装上还印有QS标识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随后,张先生经过查询发现,该产品QS编号系冒用调味品的QS编号,张先生认为该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

  今年9月份,张先生向沙河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315元,并给予10倍赔偿,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超市和生产商均辩称是印刷失误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超市辩称,其销售的产品有生产许可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生产商印刷失误,将调味料的QS编号印在了酱腌菜食品上,但是不能以此认定超市销售的食品为不安全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超市没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且张先生没有遭受任何人身安全损害,因此超市不该承担责任。庭审中,超市还提供了成都生产商于2010年10月28日取得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为罐头(果蔬罐头)。

  而成都生产商也出具了证明,并称此次QS编号没有正确使用实属印刷错误。

  被查处10个月后 问题食品仍在销售

  法院经审理查明,早在2010年11月11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河口分局就针对案涉食品进行过行政处罚,因大连某公司销售给超市的笋类食品未取得酱腌菜的生产许可证,而冒用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构成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行为,决定让大连某公司停止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销售企业,理应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严格审查。本案涉及的食品在2010年11月11日被处罚,超市对此是知晓的。而时至2011年9月,超市仍在销售该冒用QS标识的产品,超市的行为已构成主观上的“明知”和“故意”。超市虽然提供了生产商取得的生产许可证,但是该许可证上的产品名称为罐头(果蔬罐头),而非酱腌菜。超市辩称案涉食品即果蔬罐头的一种,但是并没有提供证据佐证。

  法院认为,超市未尽到审查义务,明知案涉商品不具有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年11月1日,沙河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超市退还张先生货款315元,赔偿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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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了解到,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沙法 记者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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