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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车警惕合同陷阱 一字之差钱打水漂

时间:2011-12-0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京华时报   阅读

  临近年末,市场上又悄然兴起了购车热潮,原本畅销的车型变得供不应求,不少消费者想要买车都要先交定金、签订订车合同,经过等待才能提车。就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不少的纠纷。近日本报接到很多消费者的投诉,采访之后我们发现,很多纠纷都是由于经销商欺诈、提出霸王条款引发的,消费者为了买车要么忍气吞声,要么就会一拍两散。

  在签订这类合同时消费者需要注意哪些条款?哪些附加条件是不能纵容的?哪些对自己有利的条件是必须提前注明的?行业内是不是应该有统一的合同样本?不同品牌之间的订车合同会有很大区别吗?这些疑问由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案例1

  4S店单方违约要加价

  孙女士今年11月13日在百得利奔驰4S店订了一台奔驰C180K,当时约定是在15天之内提车,然而当孙女士准备去交钱提车时,却遭遇4S店捂车惜售。

  孙女士称,当时在百得利奔驰4S店有一批C180K特价车,特惠价格是20.8万元,“我去买车时销售员打电话跟销售经理请示过,销售经理同意以这个价格销售,所以我们签了订车合同。”孙女士表示,由于自己需要分期付款买车,所以在有现车的情况下先订车,等办好贷款再到店内提车。然而就在孙女士拿着钱去4S店提车时,却被告知她不能以特惠价提车,理由是“20.8万元的价格是内部员工购车价格”,如果孙女士想要这辆车需要再加2万元。“但是当时我们订车的时候4S店是没有提这些理由的。”

  在孙女士提供的订车合同中,我们看到其中有这样的条款:余款必须在签订合同后15天内付清,否则4S店有权解除此项合同,将车辆另行出售,而已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孙女士表示,合同中只有对消费者的约束,并没有提及4S店不卖车给消费者会怎样处罚,“现在4S店不卖车给我,就是希望15天期限一到,合同自动作废,他们就可以把车卖给别人了。”

  这种经销商单方故意违约,提出要求加价是非常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首先应该向厂家投诉,由厂家出面要求停止经销商的不合理要求。

  在得不到厂家回复的情况下,消费者应该保留好合同原件,收集经销商违约要求加价的证据,如录音、视频等等,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解决办法

  保留证据寻求法律帮助

  案例2

  不按约定时间交车

  “现在购车摇中号多难,可我好不容易摇到号码了,摇中号码后去4S店订车,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提不到车。”周先生诉苦。原来,今年8月份周先生摇号成功,拿到了购车指标。早在之前,周先生一家就看中了某品牌的家用轿车,摇号成功后,全家人立即赶赴4S店打算购车,但4S店的销售人员告知周先生,“这款车是热销车型,现在店内没有现车,需要排队等候提车”,周先生一家考虑过后,于9月15日签订了购车合同,并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且约定1个月后提车。

  但到了提车日,销售顾问解释,“由于国庆期间厂家和一些物流企业放假,他们店里现在也没有车,需再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提车。”不得已,周先生一家又等了一月时间才提到车,但周先生心里觉得憋屈,感到疑惑,“经销商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吗?”

  专家介绍,消费者买车时一定要注意在合同上明确交车时间,若经销商未按约定交车,消费者即可找经销商索赔,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若消费者与经销商约定购车时间非常模糊或不够明确,消费者要求索赔就比较难。

  >>解决办法

  合同细则须双方约定

  案例3

  一字之差钱打水漂

  汪先生去年年底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看车,在销售顾问给出的超值优惠诱惑下,他有了在这家店买车的念头。汪先生当时所看中的这款车现车非常紧俏,需要进行预订,在与汽车销售公司谈妥提车时间后,汪先生与这家店签署了购车协议,并交了5000元定金。

  交完定金后没几天,汪先生突然改变主意不想买这款车了。当他拿着当初签署的购车协议找经销商退车时,经销商却态度强硬,坚称购车协议中注明的是“定金”而非“订金”,所订车辆可以退,但定金不能退。这一字之差令汪先生一头雾水,使他陷入进退两难的地步。

  >>解决办法

  小心合同中的文字陷阱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从法律角度上讲,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则就需要将定金双倍返还,而如果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订金就不一样了,它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销售商的原因使交易未能实现,所交订金都应返还。

  这里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署购车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警惕经销商玩文字游戏,利用消费者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在购车合同中设下的陷阱,让消费者蒙受经济损失。

  案例4

  合同项目藏李鬼

  车主王先生最近购车时遇到一个挠头的问题:在他和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中,明确写着“购置杂费”的项目,刚开始他并没有注意,还以为是购置税,稀里糊涂就和经销商签订了合同,并顺利地提到了现车。本以为一切顺心如意,谁知道到相关部门缴费时才发现,购置税并没有缴。带着疑问,王先生带着合同找经销商讨说法。经销商的说法是,“购置杂费”其实就是包括验车上牌等各种代办服务费。对此,王先生表示很郁闷,本来是打算自己上牌,省一点是一点,谁知道已经被迫给经销商缴费“买”服务了。

  >>解决办法

  多看多问再签字

  据知情人士透露,拼缝的二级经销商或者部分不够正规的4S店在合同中都可能设置这样的项目。其中购买新车时可能涉及到的是验车上牌代办费,置换购车时涉及到的是评估费等。亚市副总经理颜景辉表示,一般情况下,各大汽车品牌或者汽车交易市场都有自己统一的购车合同。这些合同的收费项目都比较明晰,所以消费者在购车时一定要签订合同。但对于装饰、保险、服务等费用在购车合同里并不是都会体现,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一定要签订另外的委托服务协议。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收费项目,模棱两可的项目要问清楚,对于可选的项目一定要明确表示是否需要提供。当出现纠纷时,可以向相关市场交易的管理部门或者12315投诉,并把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保存完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观察

  品牌流程不同合同难统一

  虽然有些合同中会出现巧立名目收费的现象,但是想要像“劳动合同”一样统一各个品牌的销售合同还真不是一件容易事。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各品牌销售流程不同,二是全国各个区域购车政策也不相同。

  东风日产销售总监宋成江介绍,汽车的销售合同很难统一,不仅是因为每个品牌收费项目不一样,还由于每个4S店的财务流程不同。比如,有的合同中会有保险和购置税的项目,但有些4S店是国企,购置税直接交给车管所,是不入账的,所以不写在合同中,保险也是一样,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会入驻4S店,保险的费用就直接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不需要4S店代收,所以统一起来非常难。他表示,很久以前,北京市曾出台过一份统一的汽车购销合同,但是那份合同不全面,很多项目没有包含其中,很多的约定条款都没有写明,风险很大,所以各家店也都没有采用。目前有的品牌会在全国采用统一的购销合同,但各个4S店也会根据自己店情况的不同自行设计。有的品牌直接由4S店自己设计。

  另据亚市汽车行业专家介绍,除了流程不同之外,由于各个地区对于购车政策不同,合同中所需要的费用名目也会有很大差别,所以消费者签合同的同时,对于服务费项目要问清楚,一般正规的4S店是不会额外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律师支招

  订单具备法律效力

  针对消费者订车前后的种种问题,来自“京华律师团”的律师们从合同方面来告诉消费者应如何避免纠纷发生。

  部分经销商甚至不愿提供正规合同以加重自己的“法律负担”,而只是会提供订单。对此,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熊烈锁表示,有齐全条款内容的订单,再加上双方签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订车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示汽车价格条款及购车附加费用条款、交车时间条款,明确交车时间,经销商不得拖延交车时间,否则应负违约责任。同时,赠送装饰的范围及规格、品牌、售价等也应明确。

  北京重光律师事务所的刘超律师则表示,经销商如果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一般来说,希望免除自己的责任、义务,或者加重对方的责任和义务的条款,需提前说明或在合同上特别注明,如经销商在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车辆维修义务,或不能按时交付车辆却不承担法律责任等。

  一般来说,正规合同的最后一项“双方约定”处都是空白的,消费者对经销商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予以约定,比如遇到经销商强行加价,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应当支付的价格及附加费用,并注明如经销商强行加价,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销商承担全部购车款10%-20%的违约金。需要指出的是,两位律师都强调,消费者在签订订车合同时需要注意经销商的合同用词,比如“定金”和“订金”的区别等。

  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先向经销店领导及厂家投诉,若未得到满意答复可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但鉴于消协属于半官方、半民间的机构,没有处罚权,只能负责揭发和曝光,所以消费者还可以进一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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