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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公布三大消费维权案例

时间:2012-01-11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江南都市报   阅读

  去年12315举报中心共接听群众电话50924个 一开发商强收水电安装费等受罚6万元

  本报讯 记者刘兴旺报道:昨日,记者从南昌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的申诉分析中了解到,去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南昌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共接听群众电话50924个。其中,咨询电话39766个;受理消费者申诉9885件,办结9759件,办结率98.7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40余万元;受理各类举报1250件,办结1206件,办结率96.48%;建议23件。

  从申诉的总体情况分析,商品类申诉达6996件,家用电器、服装鞋帽、通讯产品分列商品类申诉前“三甲”;服务类申诉达2889件,餐饮住宿服务、美容美发洗浴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分列服务类申诉前“三甲”。

  ●案例一:购房失败定金不退

  张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准备在永惠漫谷购买一套小户型住房(总价16万元),并签认购合同,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约定:买方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首付30%即可。合同还约定,如果买方不买了,定金一律不退。

  但是在随后的发展中,由于张先生不具备享受首套房贷政策的身份,银行拒发放贷款,张先生因此没有能力支付16万元的房款,合同也就无法履行。

  张某认为,既然是贷款不成功,那么就不是他不买,而是买不了。希望能退还定金,但是永惠漫谷房地产有限公司不答应。

  湾里区工商局消保局在了解双方的意图之后,认为消费者买房是有前提的,一次性支付16万元来购买房产也是不符合其初衷的。而永惠漫谷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对合同的这一关键因素(即消费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贷款且贷款额度为房价的70%)进行充分说明并写入合同,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最后出现因买方无力购买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所以,永惠漫谷房地产有限公司单方面决定不退还定金是不合法的。经调解,永惠漫谷房地产有限公司当场答应将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案例二:开发商乱收费受罚

  2011年5月8日,安义县工商局消保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南昌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水岸花都楼盘的商品房过程中,违反《关于规范商品房交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强行收取购房业主水电初装费、有线电视开通费近30万元,强烈要求工商部门查处”等内容。

  2011年5月9日,执法人员对个别购买了水岸花都商品房的业主进行电话问询,发现南昌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龙公司”)涉嫌违规强行收取水电初装费、有线电视开通费。当事人违规强行收取133户业主水电初装费11.97万元和118户业主有线电视初装费5.9万元,涉及户数众多和金额相当大,对业主的损害严重,造成的危害后果也严重。

  湾里区工商局消保局介入后,昌龙公司作出承诺:1.退还违规收取的水电初装费11.97万元;2.对违规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5.9万元,若业主申请退还,公司即刻退还并关闭有线电视,业主自行选择去广电部门交纳初装费或是不交纳;3.向业主致歉。

  鉴于昌龙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作出上述承诺,湾里区工商局消保局决定责令昌龙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6万元。

  ●案例三:商场里买来旧空调

  2011年8月29日,消费者李先生向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反映,2011年1月3日,他在南昌市区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两台空调器,安装时发现其中一台柜机是旧机(主机内外有很多灰尘,锈迹斑斑,空调室外机外壳上生产日期是2010年6月,而室外机的外包装上生产日期是2010年3月)。

  一台空调居然有两个“生日”,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货并给予一倍赔偿。经工商部门调解,2011年8月31日,电器商场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手续,并赔偿人民币6000元整。消费者对此事表示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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