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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费政府定价项目被指范围太窄 须重视消费者意见

时间:2012-02-13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财经网   阅读

  【《财经》综合报道】《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新华网报道,各界人士对三部委公开征求意见、“开门立法”的做法均给予肯定和支持。一些金融消费者、法律界人士对于办法草案也存在一些疑问。

  根据办法草案,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被明确列出的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

  一位北京的消费者提出疑问:“这五项除贷记转账外,其他四项看似与我平常生活关系不大,好像也用不上;小额账户管理、银行卡挂失什么的为什么没有涉及呢?”

  “从目前草案看,确实存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太窄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指出,草案较大篇幅规定的是银行制定收费该如何走程序,监管力度还太小,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银行滥收费问题。

  有报道引述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话介绍,“五大类虽然看起来涉及内容较少,但每一大类下面还包含不同的细分项,例如手续费、工本费及挂失费等,包括了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商业银行服务。”

  对此,一些消费者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将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银行服务细分项目列出并说明服务项目内容和性质,以避免社会误解和争议。

  吴景明提醒,对于哪些项目该纳入政府定价、指导价,是否该有一个更为明确、操作性更强的标准?遴选政府定价、指导价银行服务项目是否也应该征求消费者意见?“毕竟,收费收的是消费者的费。”

  根据办法,“除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在提前30天或15天向相关部门报告后,可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

  北京律师董正伟称,办法实际上是对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报备制”,银行在设立新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上自由度过大,有悖现行商业银行法。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醒,办法制定应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于社会提出的草案中不合理的地方应予以重视,尤其要多考虑消费者意见;同时,征求意见过程也应有更高的透明度,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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