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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汽车三包期应自交车日起算

时间:2012-02-15     作者:市监观察【转载】   来自:东方早报   阅读

  早报记者 李克诚

  2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主导起草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截止。这也意味着,如今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曾经的“大件特殊商品”——汽车,在包修、包换、包退上有法可依的局面将计日可期。

  昨天,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华东三省一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同时发布了“汽车三包修订研讨会”的成果——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1条修改意见。11条意见已在征求意见截止日之前书面上报给了质检总局。

  本月10日,在汽车“三包”第二次征求意见截止日前,浙江省消保委邀请上海、江苏、安徽等长三角地区的消保组织在杭州召开了“汽车三包修订研讨会”,并在认真整理、研究及深入探讨后,他们对“汽车三包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1条修改意见。

  据统计,在针对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中,其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汽车车身关键零部件产品如变速箱、轮胎、发动机等产品的质量问题。征求意见稿中对这些关键零部件的规定,归于宽松,三省一市消保委建议,三包期内维修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而不能是生产厂家“认可并检验合格的零部件”。

  ◎ 11条修改意见

  1. 汽车三包应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要宗旨,其立法依据除了已写明的《产品质量法》之外,还应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其主要立法依据;

  2. “三包规定”应明确生产者应保障停产车型的售后服务,特别是配件的供应;

  3. 三包期内维修应使用全新原厂零部件;

  4. 车辆实际交付日期与发票开具日期不一致的,三包起算时间应自车辆交付之日起算;

  5. 应当就整车、关键零部件、易损件等各部位设置相对应的三包期限;

  6. 三包期内,因汽车质量问题维修时经销商提供备车或者给予合理交通费用补偿不应有“修理时间超过5日”的时间限制;

  7. 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只要累计修理或者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都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8. 符合三包规定的退、换车不应收取折旧费;

  9. 销售者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退换货责任的,须按日赔偿消费者损失;

  10. 是否“正确使用、维护、修理车辆”,不应由经营者说了算;

  11. 消费者遗失发票和三包凭证不应成为经营者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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